紅網長沙7月26日訊(滾動新聞記者 劉志傑 實習生 徐振天 賀珍)在酒店買單時,陳波不幸墜入收銀台前的水閥井,造成九級傷殘。事發時,水閥井井蓋處於缺失狀態。誰該對此負責?
  該案特殊性在於,酒店店面是從一家省級事業單位租的,井蓋缺失是因這家事業單位一名退休工人幫修水龍頭所致。
  長沙市芙蓉區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這名退休工人不承擔責任,該事業單位和酒店共賠償顧客17.9萬元。
  事件:顧客酒店買單墜入水閥井
  去年1月19日,陳波和往常一樣,和朋友到長沙蓉園路的一家酒店就餐。但飯後買單時,由於收銀台前的井蓋缺失,陳波掉進了地下水閥井里,左脛骨多處骨折,經鑒定為九級傷殘。
  陳波認為,該酒店是從某省級事業單位手裡租的門面,事業單位是地下水閥井的所有者和管理人,事發時該單位並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誌,就打開地下井蓋進行工作。此外,酒店經營者沒有設置警示標誌,也沒工作人員予以提醒,導致了傷害的發生,也應該承擔責任。
  經多方多次協商,陳波的賠償問題並沒有得到解決,他只好將某省級事業單位、酒店作為被告,退休工人王峰作為第三人告上法庭。
  工人:本來是做好事搶修水龍頭
  某省級事業單位辯稱,王峰辦理了退休手續,已與單位沒任何勞動關係。事發當晚,王在辦公樓不慎擰壞共用水龍頭導致水流不止,為阻止水資源浪費,自行前往酒店打開地下井蓋關閉控制閥,維修水龍頭。單位並沒有委托或要求王維修水龍頭,其維修行為純屬個人行為,單位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而酒店方也連連“叫屈”,稱王峰過來修水管,酒店還以為是某省級事業單位新來的水電工,王也自稱跟辦公室打好招呼了,酒店對事故的發生沒有責任。
  王峰認為,本來是做好事搶修水龍頭,未料到會發生這樣的事故,他認為酒店沒有盡到安全監管責任和必要的提醒責任。事發後,他墊付了1.5萬元醫療費,並多次看望了受傷的顧客。
  法院:門面出租方擔主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省級事業單位辦公樓水龍頭損壞需要及時維修,在維修人員不能及時趕到現場維修的情況下,王峰作為該單位的退休職工,主動提出為單位維修破損水龍頭,單位負責人告知王維修水龍頭需要關閉的總水閥地點在酒店一樓收銀台前。於是,王到收銀台前關閉總水閥,雙方沒有就此約定勞務報酬,因此王峰和單位之間就維修事宜成了幫工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酒店經營方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餐飲消費者陳波跌入總水閥井里受傷。
  法院一審判決,某省級事業單位賠償陳波70%的損失,酒店方賠償30%的損失,共計17.9萬元。(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原標題:長沙一酒店又現井蓋未蓋 顧客墜井致九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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